(2016)浙0326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廖坚犯盗窃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7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坚,务工。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6月3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未检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坚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廖坚伙同刘辉明(另案处理)经预谋,窜至平阳县鳌江镇古鳌10幢5单元的一楼楼梯间,被告人廖坚在边上的网吧门口望风,刘辉明盗走鲍迎春停放在该处的“金胜”牌自行车1辆。2、2015年12月11日晚上6时前后,被告人廖坚伙同刘辉明经预谋,窜至平阳县昆阳镇县人民医院停车棚,被告人廖坚在旁望风,刘辉明盗走苏蒙晓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76元。3、2016年1月4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廖坚伙同刘辉明经预谋,窜至平阳县鳌江镇“国泰花园”小区一单元楼下,盗走郑皇冠停放在该处的“永久”牌自行车1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辉明的供述,失主人鲍迎春、苏蒙晓、郑皇冠的陈述,证人肖某、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1个)及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坚退赔共同违法所得“金胜”牌自行车1辆、人民币3276元、“永久”牌自行车1辆,分别返还失主鲍迎春、苏蒙晓、郑皇冠。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臻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