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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卫卫与刘思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卫,刘思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528号原告郑卫卫,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刘思达,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方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卫与被告刘思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卫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卫卫负担。审 判 长  庄玉燕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人民陪审员  洪艺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莹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