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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原告)杨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304民初713号申请保全人(原告)杨慧芬,女,汉族,1980年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保全人(被告)李兰青,女,1954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保全人(被告)张永华,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工业西街南兴胜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原告)杨慧芬与被申请保全人(被告)李兰青、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原告)杨慧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保全人(被告)李兰青、张永华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文苑街北商业房一套(面积67.96平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262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60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原告)杨慧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被申请保全人(被告)李兰青、张永华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西、文苑街北商业房一套(面积67.96平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2627)。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郝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吴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