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中浴与翰英得英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浴,翰英得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258号原告王中浴。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翰英得英语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吕晨明,职务校长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丰泽园小区底商。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浴与被告翰英得英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浴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佟启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