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家门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家门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175号法定代表人:肖玉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笑春,该公司新疆项目部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家门业,住所地:广汇美居物流园C座一层二区0020AB号。经营者:王彦松,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笑春,被上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家门业的经营者王彦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长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被上诉人提交新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01元,退付上诉人四川省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李静蓉代理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