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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王国语、李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王国语,李瑞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333号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国语。被告:李瑞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语、李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平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