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王国语、李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王国语,李瑞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7民初333号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国语。被告:李瑞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语、李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平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