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钧与刘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钧,刘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钧。被执行人刘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为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为新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800元,未执行到位168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强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宏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