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云龙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云龙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特7号申请人: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XX平。被申请人:合肥云龙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宿州路129号2栋510室。法定代表人:王根生。申请人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合肥云龙投资管理咨询有���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倩倩进行了审理,本案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申请书副本和异议权利告知书于被申请人,故无法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工程款数额和涉案工程具体情况等。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预收申请费100元,退回申请人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