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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与陈兴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陈兴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253号之一原告: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上城区中山中路***号中山大厦*楼***室。负责人:李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万生,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奎,户籍地地址: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陈家岩村4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兴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陈兴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淑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