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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振忠与王德坤、吕以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振忠,王德坤,吕以兰,王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振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以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利(曾用名:王全利,系被上诉人王德坤、吕以兰之子),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321975********,住威海市文登区昌山街*号楼***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曾用名:王全利)。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董振忠与被上诉人王德坤、吕以兰、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葛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自愿放弃上诉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振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董振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锐审判员 王玲丽审判员 唐玉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兆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