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磊与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937号原告高磊,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丽鸽。委托代理人贾海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中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诉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原告高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人工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