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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恢1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恢1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法定代表人常庆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A座502-1室。法定代表人韩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韩东杰,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津仲调字第211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东杰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欠款5368843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东杰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1601378.65元。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东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3767464.35元元及相关利息。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天���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东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庆州能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韩东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津仲调字第211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