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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长横街。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俊明,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俊明于2016年6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800元,申请执行人下欠款自愿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