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执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春玲、范仙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玲,范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410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玲被执行人范仙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民初007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仙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仙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仙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范仙国(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8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