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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蔡莲英与彭金文、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莲英,彭金文,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蔡莲英。被执行人彭金文。被执行人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金文。本院在执行蔡莲英申请执行彭金文、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金文、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