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建恩与马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恩,马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32号之一原告张建恩。被告马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恩诉被告马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建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永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恩撤回对马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张建恩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赵央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