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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建恩与马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恩,马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32号之一原告张建恩。被告马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恩诉被告马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建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永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恩撤回对马永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张建恩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赵央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