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宫长海与通榆县乌兰花镇林水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执22号申请复议人:宫长海,男,194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代表人:孙长城,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通榆县。申请复议人宫长海不服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榆法院)(2016)吉0822执361号不予受理执行的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人宫长海称,通榆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理由是申请复议人宫长海提供的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不明确,但申请复议人宫长海已说明标的物就在自己承租的土地之中,只要去人划分出两口人的土地就可以了。对于土地的数量,被执行人通榆县乌兰花镇林水村委会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账目来进行确认,但通榆法院还是不予采信。本案被执行人明确,执行标的又是在申请复议人宫长海的手里,两口人应分多少土地并不是秘密,没有不明确的地方。本院经审查认为,通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农仲裁字【2013】005号仲裁裁决,对执行标的的交付期限、地块四至范围及所要解决土地的数量等内容裁决不明确、不具体,该裁决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通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宫长海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执36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明炜审判员 崔立权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