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启明与确山县三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明,确山县三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27号原告张启明,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确山县三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双河。负责人黄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明与被告确山县三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张启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崔静巍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