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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邢×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红英(邢×之母),1952年10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邢×因与被申请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申请再审称:第一、我将婚前的定期存款及活期存款都给了王×。这一事实,我提交的录音、王×账户流水详单可以充分证明。离婚时王×应当将占有的我婚前财产予以返还;第二、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王×存在多次将大额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第三人名下的行为,包括王×的母亲邓莉莉及姨妈邓竹丽。该事实经过分析王×名下建设银行卡及王×名下账户收入、支出信息可以证明。王×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依法认定,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不分或少分;第三、一审法官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不公平的判决;第四、生效判决未就我对邢睿辰的探望权作出判决,剥夺法律赋予我的探望权;第五、牌照为×××的奇瑞汽车应该归我所有;第六、王×婚前向我借款15000元,离婚时应判令王×向我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七、王×占有我出售婚前住房30000元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王×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公正公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的精神,发挥了法律的社会稳定性作用。本院认为:邢×主张王×占有其婚前存款要求返还,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使法院相信该事实存在,二审法院对邢×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邢×主张王×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其不分或少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邢×、王×的收入状况基本明了,加之二人婚后不久即生育子女,养育子女及二人生活工作中不可能没有相应花费,因此,邢×、王×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有36万余元之多的余款。另外,邢×所主张王×账下的几笔大额资金往来,因王×主张该款系案外人邓莉莉、邓竹丽的,且邓莉莉、邓竹丽亦对此向本院提出主张,考虑到这些情节,二审法院对邢×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当事人对此可另行解决,处理并无不当。双方之共同车辆,因登记于王×名下且由王×使用,王×也抚养子女,二审法院判归王×所有并由王×支付邢×车辆折价款,并无不妥。邢×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   春   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梦书记员常雨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