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燕山与陈京桓、杨冰、李啟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山,陈京桓,杨冰,李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山,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京桓,女,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杨冰,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李啟福,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张燕山因与被上诉人陈京桓、原审被告杨冰、李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燕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燕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