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生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1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2012年5月12日,白某某因资金急需周转向其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如逾期不能还清本金,每日承担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2014年2月6日,白某某给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2014年4月6日还清该借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9万元,合计3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起诉白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向白某某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了解,白某某已死亡。2016年6月28日,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李关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村大白庄自然村村民白某某,身份证号34212119700908161X,于16年4月份死亡。”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村委会主任张某某签名。本院认为:因村委会系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熟悉基层群众情况,其出具的关于该村村民基本情况的证明属于村委会职能范围内事项,是行使管理村民事务活动中记载内容的书面反映,且形式合法,该书证具有证明力,而原告对被告死亡的事实亦无异议,故能够认定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即已死亡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被告已不存在,起诉主体不适格,可待确定适格主体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11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