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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人员在济源市克井镇交地村北坡采挖石料,造成林地大面积被毁。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采挖石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2.5375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甲、韩某、杨某、吴某乙、宋某乙、吴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照片,济源市克井大山石料厂与济源市克井镇交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地协议,济源市克井大山石料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济源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科出具的吴某甲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证明、吴某甲所占用的林地已遭到破坏的证明,济源市克井大山石料厂采挖石料占用林地面积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52.5375亩,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