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梁静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209号罪犯梁静,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第3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静犯抢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