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正杰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杰,男,1965年8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暂住天津市西青区。199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999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君君、胡春涛,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杰及其辩护人赵君君、胡春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正杰系吸毒人员。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正杰携带毒品在天津市西青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自其外套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4袋。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正杰居住的××南侧卧室床上查获棕色、粉白色药片毒品可疑物1袋、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1袋;在南侧卧室的床头柜内查获段状黄绿色干燥圆柱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南侧卧室的桌子上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6袋,粉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红色药片、粉色粉末毒品可疑物1瓶;在南侧卧室的桌子的夹层内查获粉色药片毒品可疑物1袋、粉色晶体毒品可疑物3袋、粉色药片毒品可疑物1袋、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2袋;在南侧卧室柜子内的书包里查获粉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被告人陈正杰驾驶的牌照为冀J×××××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该车后备箱内的后备箱垫下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被告人陈正杰驾驶的牌照号为津D×××××的汽车储物盒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陈正杰处查获物品中,有含有磺胺嘧啶成分毒品0.91克;含有麻黄碱成分毒品18.35克;含有尼美西泮成分毒品5片,规格5mg;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冰毒)954.11克。另查明,2015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及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正杰先后两次在其租住的天津市西青区××内提供场所、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石某吸食毒品。12月11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陈正杰在其租住的××,以同样方式容留吸毒人员石某、肖某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正杰到案后,主动检举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并配合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孙某,4证言,证实其所举报线索的来源。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与另一名男子在被告人陈正杰家吸毒,所用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系被告人陈正杰所有。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石某在被告人陈正杰家吸食毒品的经过。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陈正杰住处及其所驾驶车辆进行搜查的情况。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正杰住处及其所驾驶车辆中扣押物品的情况。6、毒品收缴收据,证实收缴被告人陈正杰所持有的毒品情况。7、搜查出的毒品可疑物照片、黑色别某越牌轿车照片、白色大众牌轿车照片、3个自制玻璃冰壶照片及手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正杰持有的毒品可疑物的情况及其所驾驶的车辆、持有的手机情况。8、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身上及其驾驶的车内、居住地所收缴的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尼美西泮、麻黄碱、磺胺嘧啶成分。9、毒品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审批表,证实由公安河西分局对吸毒人员陈正杰、石某、肖某三人进行行政处罚。10、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及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石某尿液现场检测冰毒毒品成分呈阳性及对违法行为人石某的处罚情况。11、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肖某尿液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成分呈阳性及对违法行为人肖某的处罚情况,认定肖某吸毒成瘾严重。12、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正杰的前科情况。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有关情况。1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陈正杰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正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正杰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正杰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2015年12月8日和10日石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时,其并未在家,被告人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不表异议,但提供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正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性不予认可,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正杰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正杰系吸毒人员。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正杰携带毒品在天津市西青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自其外套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4袋。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正杰居住的××南侧卧室床上查获棕色、粉白色药片毒品可疑物1袋、白色粉末毒品可疑物1袋;在南侧卧室的床头柜内查获段状黄绿色干燥圆柱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南侧卧室的桌子上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6袋,粉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红色药片、粉色粉末毒品可疑物1瓶;在南侧卧室的桌子的夹层内查获粉色药片毒品可疑物1袋、粉色晶体毒品可疑物3袋、粉色药片毒品可疑物1袋、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2袋;在南侧卧室柜子内的书包里查获粉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被告人陈正杰驾驶的牌照为冀J×××××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该车后备箱内的后备箱垫下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在被告人陈正杰驾驶的牌照号为津D×××××的汽车储物盒内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陈正杰处查获物品中,有含有磺胺嘧啶成分毒品0.91克;含有麻黄碱成分毒品18.35克;含有尼美西泮成分毒品5片,规格5mg;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冰毒)954.11克。被告人陈正杰到案后,主动检举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并配合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正杰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杰目无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54.1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正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陈正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正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杰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正杰的辩解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正杰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杰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正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磺胺嘧啶成分毒品0.91克、麻黄碱成分毒品18.35克、尼美西泮成分毒品5片、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954.11克,吸毒工具3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志代理审判员 刘丛薇人民陪审员 谷世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晋速 录 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