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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前沿变频器经营部与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551号申请执行昆明市西山区前沿变频器经营部。经营者肖成章,该个体户业主。委托代理人廖毅,系昆明市西山区前沿变频器经营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献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全富、杨旖旎,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昆明市西山区前沿变频器经营部与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4420.00元、执行费1016.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现被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安宁金地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停产,且该公司财产暂无法变现。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