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161号原告伊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生。被告鲍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某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