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52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161号原告伊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生。被告鲍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某某以自愿放弃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