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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亚锋与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锋,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锋,男,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1号。刘亚锋与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亚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亚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亚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