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秦淑红、罗金成等与罗士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红,罗金成,罗士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579号原告:秦淑红,农民。原告:罗金成,职工。被告:罗士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红、罗金成与被告罗士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淑红、罗金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淑红、罗金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红、罗金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文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