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金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欧耀荣。委托代理人宋付波,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金亮,男,汉族,1940年3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金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津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