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053号原告吴某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