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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程回生与程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回生,程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646号原告:程回生,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程忠,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业部,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回生诉被告程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回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回生的申请,系对自身诉权处置,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回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何附:本案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