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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0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新疆胜利钢管有限公司与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胜利钢管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006号之三原告:新疆胜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甘泉堡工业园高新区工业园甘泉堡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魏兴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洪森,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住新疆昌吉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新0104民初30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名下的位于沙依巴克区房产一套,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已给付原告欠款,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新疆胜利钢管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沙依巴克区房产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思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