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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53年3月10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53年6月18日,汉族,住高县。本院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9351.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正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的丈夫喻润生的养老保险收入每月扣留1000元,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某某赔偿申请执行9351.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