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程长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长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04号罪犯程长明。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2004)苏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长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苏刑二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9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64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09月28日作出(2009)锡刑执字第3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3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3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程长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程长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长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没收财产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700元均无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程长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长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