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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晓蓉与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蓉,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1352号原告刘晓蓉。被告胡玉冰。被告庞志娟。被告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胡玉冰被告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蓉与被告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蓉撤回对被告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晓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