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1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晓蓉与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蓉,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1352号原告刘晓蓉。被告胡玉冰。被告庞志娟。被告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胡玉冰被告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蓉与被告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蓉撤回对被告胡玉冰、庞志娟、成都昂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晓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