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长宏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107行审19号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南宁市西耐路178号。负责人陶仕珍,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秋兰、黄雪敏,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长宏。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卫医罚(20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法律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南西卫医罚(2014)44号《行政处罚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子祥审判员 颜 瀚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琳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