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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152、154、163、549、560、907、909、913、916-918、920、922、927、932、944、946、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汪晴、钦俊英等与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吴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吴鸣,汪晴,钦俊英,尹玉冰,周淑仪,李瑛珊,陈炎,周建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52、154、163、549、560、907、909、913、916-918、920、922、927、932、944、946、10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三路393号1栋15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2384752-XX0。法定代表人:王俊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会明,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涛,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152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翁武芳,女,汉族,1946XX年6XX月1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号*栋****房,身份证号码:622724194606010022********。委托代理人:谢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54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左荻,女,汉族,1966XX年5XX月11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号*栋*单元****房,身份证号码:430404196605112027********。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鸣,男,汉族,1967XX年11XX月25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谢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63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新,男,汉族,1984XX年1XX月1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团结幸福道**号,身份证号码:372525198401013133********。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549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平,女,汉族,1987XX年10XX月28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红旗街**号*单元***房,身份证号码:440402198710289009********。委托代理人:谢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560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惠蔚,女,汉族,1971XX年9XX月13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号*栋*单元****房,身份证号码:440421197109135425********。委托代理人:谢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07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昊,男,汉族,1986XX年X8X月13XX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2010219860813405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晴,女,汉族,1986XX年12XX月17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09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振一,男,汉族,1955XX年10XX月4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号*栋*单元***房,身份证号码:440402195510049015********。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钦俊英,女,汉族,1957XX年11XX月18XX日出生,住址同上。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13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庄砚砚,女,汉族,1982XX年11XX月18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昌业路**号**栋**房,身份证号码:320102198211182027********。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16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剑萍,女,汉族,1968XX年10XX月22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紫荆路振国巷*号*栋第*层汇达丰电力,身份证号码:420202196810220048********。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17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景志斌,男,汉族,177XX年1XX月3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双竹街70号1-2层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410327197701031016********。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尹玉冰,女,汉族,1978XX年3XX月16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18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卓灿才,男,汉族,1981XX年10XX月5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美平东路****号之****房,身份证号码:440402198110059250********。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淑仪,女,汉族,1983XX年7XX月20XX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20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伍羊,男,汉族,1970XX年10XX月13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号*栋***房,身份证号码420106197010134015********。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瑛珊,女,汉族,1976XX年11XX月16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22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詹鸣,男,土家族,1956XX年8XX月26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梅华东路**号中大五院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420106195608262098********。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炎,汉族,1959XX年8XX月26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27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迅,男,汉族,1988XX年2XX月5XX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高栏港通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02058311********。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32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健文,男,汉族,1988XX年7XX月30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新华街*号*栋****房,身份证号码:440421192207308033********。委托代理人:郭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44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东弋,男,汉族,1999XX年9XX月21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光明街107号市司法局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140105199909213710********。法定代理人:陈颖,女,汉族,1973XX年7XX月14XX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946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青生,男,汉族,1973XX年1XX月15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健民路***号**栋***房,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0115409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建凡,女,汉族,1973XX年4XX月26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浩涛,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1019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明敏,男,侗族,1988XX年2XX月26X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号*栋*单元****房,身份证号码:440402198802269152********。委托代理人:谢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琪,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上列18案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新华公司请求以其名下的广发银行珠海三台支行的账号为11×××50的存款置换在(2016)粤04民终152、154、163、549、560、907、909、913、916-918、920、922、927、932、944、946、999、1006、1007、1010、1011、1019号、(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10号共24案中被查封的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本院查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翁武芳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99号2栋8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依左荻、吴鸣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8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0000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58、3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85号商铺的查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李平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99号2栋8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1000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85号商铺的查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景志斌、尹玉冰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67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6000元为限;依伍羊、李瑛珊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67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7000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88、6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67号商铺的查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谭新申请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香洲区怡华街99号创业路107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3966.78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107号商铺的查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徐昊、汪晴申请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67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70000元为限;依钦俊英、郑振一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67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依庄砚砚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67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6000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76、679、683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67号商铺的查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曾惠蔚申请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99号7栋59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9115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59号商铺的查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郭剑萍申请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6000元为限;依周淑仪、卓灿才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17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7338.86元为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任明敏申请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99号7栋59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5471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59号商铺的查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詹鸣、陈炎申请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99号创业路17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12816.27元为限;依苏迅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17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6698.38元为限;依武东弋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17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1581.57元为限;依陈青生、周建凡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17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51654.29为限。本院另查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周健文申请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99号创业路175号商铺,查封金额以人民币78075.30元为限。二审期间,该案【二审案号为(2016)粤04民终932号】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本院再查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郑幸桦【二审案号为(2016)粤04民终1011号】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怡华街99号2栋2单元2304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9098.52元为限;依关婉红、陈清旺【二审案号为(2016)粤04民终1006号】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怡华街99号2栋2单元2504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7086.47元为限;依申记红、张贺伟【二审案号为(2016)粤04民终999号】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怡华街99号2栋2单元2904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3650元为限;依黄伟波【二审案号为(2016)粤04民终1007号】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怡华街99号2栋2单元2604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1041元为限;依谢洪波【二审案号为(2016)粤04民终1010号】申请于同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怡华街99号2栋2单元2904房,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7455元为限。后因新华公司提出置换申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0、607、608、610、611、6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新华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18号商铺,解除了对上述2604、2904、2304、2504房的查封。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10号案件于一审期间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该案业主已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该案查封。本院认为,根据(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0、607、608、610、611、613号民事裁定书可知,(2016)粤04民终999号、1006号、1007号、1010号、1011号五案一审法院查封的为118号商铺,并非175号商铺,新华公司申请解除175号商铺的查封缺乏基础,本院不予准许。(2016)粤04民终932号案件调解结案且已经履行完毕,财产保全已无必要,应予解封。对于其余17案,新华公司的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置换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金额为该17案的申请保全金额之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珠海三台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11×××50),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74642.1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在完成上述第一项冻结措施后,解除对珠海市新华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创业路175号商铺的查封。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的效力消灭。如需延长期限,需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上述财产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艺能代理审判员  庹 佳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牟宏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莉程敏许婷婷江月娴李立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