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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南通澳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正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澳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周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澳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北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正国。关于南通澳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正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