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3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庞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华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邹涛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25日,中科公司员工刘某通过微信与摩尔公司员工联系,就中科公司的“众筹页面产品”宣传片相关事宜进行洽谈。其中,摩尔公司员工于2015年9月7日下午6:19分的微信对话中提到,拍摄价格为81900元全包。微信对话中并显示,双方就项目方案、合同、脚本、演员等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了沟通。中科公司员工刘某于2015年9月9日下午3:48的微信对话中提到,由于领导对剧本不满意,倾向于另外一家,故双方本次无法合作。摩尔公司、中科公司双方员工在名为“心晓微电影讨论组”的微信群里对剧本修改进行了多次讨论。其中,2015年9月3日,中科公司的员工提到“我们昨天修改的剧本已经发给摩尔方面……”,摩尔公司的员工提到“感觉崔总想要展现的内容有些多,导致没办法去深度挖掘一个令人感动和反思的点”;9月4日,摩尔公司的员工提到“我们的产品不太适合这样的风格”。摩尔公司、中科公司双方员工还通过QQ就微电影的剧本修改、演员选择、拍摄形式等方面进行联系。其中,2015年9月7日,摩尔公司向中科公司发送了“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二稿.pdf”、“心晓微电影剧本改版.pdf”,中科公司对此没有进行回应。摩尔公司的电子邮箱为mooremakers@foxmail.com。经登陆该电子邮箱并查询记录,显示自2015年8月27日至10月14日期间,摩尔公司与“刘春力”、“spring.liu”就“心晓”微电影拍摄相关事宜多次通过邮件进行了沟通。其中,2015年8月29日,摩尔公司向“刘春力﹤spring.liu@senviv.com﹥”发送了“摩尔智造-心晓广告创意文案粗稿.pdf”。2015年9月7日,摩尔公司向“刘春力﹤spring.liu@senviv.com﹥”发送了“心晓广告片拍摄制作合同.docx”,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拍摄与制作,最终分为两个短片:短片一为温情篇,通过一支约2分钟的温情微电影,引出并将产品带入短片中,为产品宣传增加关注度;短片二为应用场景篇,通过一支约2分钟的应用场景展示的短片,同时承接短片一中的人物与场景设定,结合富有科技感的特效包装,将产品的应用场景、产品特点等展现出来。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提出制作要求。提供拍摄所需的场景、演员、化妆造型师、摄制人员、拍摄器材、服装、道具等以及承担剧组拍摄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餐费等。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相关场景与专业道具。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项目的前期策划、中期拍摄与后期制作。第五条:付款方式。本合同总金额为819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时支付总金额30%,即24570元,拍摄完成,并将短片一(温情篇)制作完成后,支付总金额的35%,即28665元,全部制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总金额的35%尾款25668元。2015年9月8日,摩尔公司向“刘春力﹤spring.liu@senviv.com﹥”发送了“新心晓报价表.pdf”,该报价表显示拍摄报价费用为77100元。2015年9月7日,摩尔公司通过QQ在线传送的方式向中科公司发送“心晓微电影第二稿.pdf”、“心晓微电影修改版.pdf”,以及“心晓报价表.pdf”。该报价表显示拍摄报价费用为81900元。该第二稿的内容为:通过两个不同的故事,让子女去思考,怎么样才是尽孝,怎样才是让父母过得更好。第一个故事讲述的是工作忙碌的男主角每天都会打电话给父母,关心父母,给父母买保健品,在别人眼中是孝子的男主角,沉浸在自己孝子的美名当中,结果父亲却在跟自己通话中突然倒下了,当不幸降临到这个家庭的时候,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他才发现自己曾经多么无知与不孝,于是他希望回到过去再来一遍,于是故事回到了起点,他通过心晓产品对父母健康的检测,真正做到是有意义的关怀,真正了解父母的身体健康。这两个故事一悲一喜,来讲述子女对于父母的陪伴,了解父母真实身体状况,能够为父母真正做到一些实际的事情。而不是简单嘘寒问暖,简单的买保健品。通过这两个片子,让子女去思考,怎么样才是尽孝,怎样才是让父母过得更好。(黑屏)(拨通电话声)旁白:我叫阿明,上班族。1、内阿明家日。阿明急忙穿着袜子赶着上班一边打电话:妈,昨晚睡的好吗?电话那边传来声音:好,好着呢!阿明一边打电话一边开门出去(虚焦)。旁白:离家久了就喜欢打电话回去。2、内办公室日。妈妈:隔壁李阿姨说真羡慕我有这样的儿子!我听着可乐了。坐在电脑前的阿明笑着摇了摇头,一脸轻松。旁白:只想知道他们一切安好。即使再忙,(键盘声)。3、内办公室夜。阿明一边操作着电脑一边打电话:“爸,前两天我给你寄的脑白金收到没?”同事路过然后对着电话说:伯父好!阿明无耐的笑了,对同事的搞怪也习惯了。旁白:所以每天都会打电话回家。周围的人都说我特别难得,而我觉得这是我唯一能做好的。4、外公园日。“爸,今天有去散步吗?”“哦,有,有,你爸我每天在小区转悠好几圈都不带喘的”画面:阿明爸表情痛苦,妈妈在帮他揉心口。旁白:只要能听到父母身体不错的消息,我也就心安了。直到……5、内老人家里夜。阿明父亲:“阿明啊,你妈要你过节回家吃饭,她可惦记你了。”阿明:“好,我放假就回。”阿明父亲:好……说到一半的老人突然心绞痛,头晕目眩,晕倒了,座机掉落在地上,电话里,阿明着急的叫着父亲,手足无措……母亲从厨房出来看到,慌张的跑了过去。(虚焦)厨房堆着的碗还没有洗完,水龙头滴答滴答的流水。6、内医院深夜。流水声伴随着救护车的声音。医院,阿明爸爸躺在病床上,救护人员急忙推着他往手术室跑,进入手术室,手术台灯亮,门外显示手术中,一段时间后显示门外灯灭。阿明面容憔悴地站在医院走廊,拿着手机,看着母亲无助地坐着急救室门口。第二天早上。阿明坐在病床旁边,父亲躺在病床上,带着呼吸面罩,旁边有心电监护仪(需要展现心电仪的声音)。旁白:这一刻我才知道,唯一的打电话并没什么用,如果可以我想……第二个旁白:这一刻我才知道,代替你陪伴在父母身边的不应该是一通电话。而应该是可以看见的陪伴。【闪回】1.1外阿明家日。穿着袜子赶着上班一边打电话:妈,昨晚我爸是不是打呼噜打的很厉害,我看把你吵醒了三四回,今晚上让他侧着睡。妈妈:最近我们都听你的话,的确比原来强多了。阿明打开门被外面的阳光刺到眼睛。旁白:打电话不应该是简简单单的嘘寒问暖。3-1内父母家夜。阿明:“爸,怎么还不睡觉?”阿明爸笑着说:“快了,马上就去”。阿明:“最近这段时间身体调理的越来越好了,一定要坚持早睡哦。旁白:我越来越懂得,父母需要的是贴心的关怀。4-1内父母家日。阿明:“妈,爸去跑步了吗?”母亲:“你爸,我看他就要去跑马拉松了【爽朗的笑声】隔壁李阿姨说真羡慕我俩的身体这么××今天特意问我要秘诀呢。”旁白:每天看到父母身体越来越来好,我的心就真的安了。爸爸出门前,回头说了句:儿子,放假回家吃饭啊,你妈可惦记你了。阿明电话里:好。画面:爸穿着运动背心【背心印字“您的心,我们晓”】,迎着夕阳,矫健的背影远去。龙应台的话:你和父母的缘分,不过是渐行渐远的背影。最后,“您的心,我们晓”淡入。END。2015年9月9日,摩尔公司向“刘春力﹤spring.liu@senviv.com﹥”发送了“新心晓报价表优惠.pdf”,该报价表显示拍摄报价费用为76000元,以及“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三稿.pdf”。该第三稿的内容为:通过两个不同的故事,让子女去思考,怎么样才是尽孝,怎样才是让父母过得更好。第一个故事讲述的是工作忙碌的男主角每天都会打电话给父母,关心父母,给父母买保健品,在别人眼中是孝子的男主角,沉浸在自己孝子的美名当中,结果父亲却在跟自己通话中突然倒下了,当不幸降临到这个家庭的时候,看着躺在病床上的父亲,他才发现自己曾经多么无知与不孝,于是他希望回到过去再来一遍,于是故事回到了起点,他通过对父母健康的检测,真正做到是有意义的关怀,真正了解父母的身体健康。这两个故事一悲一喜,来讲述子女对于父母的陪伴,了解父母真实身体状况,能够为父母真正做到一些实际的事情。而不是简单嘘寒问暖,简单的买保健品。通过这两个片子,让子女去思考,怎么样才是尽孝,怎样才是让父母过得更好。(黑屏)(来信息的声音)旁白:我叫阿明,毕业之后一直在这个城市工作。1、内阿明家日。阿明赶着穿衣收拾,一边打电话:妈,昨晚睡的好吗?电话那边传来声音:好,好着呢!匆匆忙忙关门离开。旁白:离家久了,就习惯了打电话回去。2、内老人家日。妈妈:隔壁李阿姨说真羡慕我有这样的儿子!我听着可乐了。3、内办公室日。坐在电脑前的阿明笑着,一脸轻松(边敲着键盘工作)地说:妈,你就别得意啦。对了,前两天我给爸寄的脑白金收到没?旁白:只要知道他们一切都好。也就心安了。4、内老人家日。妈妈故作镇定地接着电话:收到了,你就放心好啦。旁白:可是…电话打得越多,总感觉亏欠得越多。阿明爸身体不适,妈妈在帮他揉心口。5、内办公室日。阿明打完电话放下手机,若有所思的看着手机(日变夜)。6、内办公室夜。放在桌面上的手机突然响起(爸爸来电)。阿明的手迅速拿起手机。阿明接电话:爸,怎么啦。7、内老人家夜。阿明父亲:“阿明啊,你妈要你过节回家吃饭,她可惦记你了。”阿明:“好,我放假就回。”阿明父亲:好……说到一半的老人突然心绞痛,头晕目眩,晕倒了,座机掉落在地上,电话里,阿明着急的叫着父亲,手足无措……母亲从厨房出来看到,慌张的跑了过去。(虚焦)厨房堆着的碗还没有洗完,水龙头滴答滴答的滴水。8、内医院深夜。流水声伴随着救护车的声音。医院,阿明爸爸躺在病床上,救护人员急忙推着他往手术室跑,进入手术室,手术台灯亮,门外显示手术中,阿明满头大汗,面容憔悴地站在医院走廊,拿着手机,看着母亲无助地坐着急救室门口,旁白:那一刻我才知道,所谓的孝子,在突袭的病魔面前,毫无准备,无能为力。一段时间后显示门外灯灭。父亲躺在病床上,带着呼吸面罩,旁边有心电监护仪。旁白:原来,看不清真相的关心都是自我欺骗…【快剪闪回】1-A内阿明家日。起床,手机提示音,出现报告,阿明看着手机,一边有条不紊穿衣服,一边免提打电话:妈,昨晚我爸是不是又打呼噜了,我看把你吵醒了三四回,今晚上让他侧着睡。妈妈:好,都听你的,最近身体好多了。2-A内老人家日(只出妈妈画面)。妈妈:隔壁李阿姨说真羡慕我有这样的儿子!我听着可乐了。3-A内阿明家日。阿明:妈,你就得意吧。儿子不能陪在你们身边,但是你们的身体状况我可是都是有数的。4-A内老人家日(只出妈妈画面)。爸爸在一旁走过来对着手机插话道:臭小子,赶紧安心工作去吧。我跟你妈要去报名参加“马拉松”啦。挂电话了啊。5-A内阿明家日。阿明站在门前准备出门:哎爸…看着被挂电话的手机,忍不住笑着摇了摇头,一脸开心。不紧不慢的出门,关门。6-A父母穿着运动背心(背心印字“您的心,我们晓”),迎着夕阳,矫健的背影远去。旁白:我终于明白,知心的了解,才是真正的爱。龙应台的话:你和父母的缘分,不过是渐行渐远的背影。最后,“您的心,我们晓”淡入。END。中科公司在其域名为www.senviv.com的官网上载有题为“心晓出品:这样的情景每天都在发生你却不知道”、“心晓出品:这样的情景每天都在发生你却不知道”、“心晓出品:留住父母××从未如此简单”两个涉案视频。摩尔公司、中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两个视频的主要内容如下:人物角色:阿明:主角,阿明父亲:男二,阿明母亲:女一,阿明同事:男配。第一个视频:1.内公司/家日。阿明一边走进公司一边打电话:妈,昨天晚上睡得怎么样?阿明母亲:好,可好啦!你爸他好想你,我把电话给他,你跟他说说话。说完把手机给了在身边的阿明父亲。阿明父亲:喂,儿子。阿明:爸,前两天给你寄的保健品,今天应该差不多到了吧?同事过来递了份文件给阿明后对着电话说:伯父好!对同事的搞怪阿明也习惯了。阿明:那你记的按时吃啊,我有点忙,先挂了啊。阿明父亲:好,你去忙吧。2.外阳台日。空镜头画面:阿明站在阳台,望向远方。阿明一边工作,一边与父母通电话。旁白:我叫阿明,在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即使再忙,我也会每天打电话回家。每天听到父母身体不错的消息,我也就心安了。3.内家日。阿明父亲坐在沙发上看电视,这时阿明打电话过来了,父亲接了电话。电话那边的阿明兴高采烈地说:喂~爸,告诉你个好消息,我升职了!父亲非常欣慰:我儿子,就是有出息!电话那边儿子:我最近比较忙,有空就回去看你们。我最近比较忙,我跟你说哦,上次我给你和我妈买的保健品你们一定要坚持吃,等吃完了,回头我再给你们买两盒。哦对了,我给你们买了两盒钙片,待会我就给你们寄回去。喂?喂爸?阿明一边说着,电话这边的父亲突然心肌绞痛,他捂住自己的心口,强忍着。父亲捂住胸口故作镇定地说:听到了听到了,快去忙吧,干好工作!挂了电话父亲长舒了一口气,一边摸了摸心口。4.内家/办公室日。空镜头画面:母亲在帮父亲做头部按摩。阿明在边工作边与父母打电话。父亲不舒服在给自己捶背。阿明工作之余看看窗外。父亲站在阳台望向远方。5.内家日。阿明父亲坐沙发上看报纸,阿明母亲在厨房里传来声音:他爸,过来帮一下忙。父亲放下了报纸站起来的瞬间,感觉心脏不适,摸了摸心口又慢慢地坐了下来。母亲又叫了下父亲,可是父亲没应,母亲看到父亲状态不对劲便快步走过来,一边帮父亲揉心口一边着急地问:怎么了,他爸你怎么了?嗯?怎么啦?不舒服啊?父亲已无力说话,点了点头。母亲便倒了杯水给父亲喝:倒点水喝吧这时电话响了,母亲安顿完父亲喝水后母亲才接了电话。阿明:喂,妈,怎么了,这么久才接电话?母亲:没事没事,刚才在厨房忙,没听见。阿明:那我爸呢,他在干嘛?“你爸。”母亲说着,被父亲打断了,母亲下意识地看了下父亲,父亲示意母亲保密。“你爸他正在看电视咧,正入迷呢。”阿明:那就好,这周末我刚好有空,回去家里面吃饭吧。母亲开心起来:好,你回来我给你做你喜欢吃的菜,好不好6.内家日。父亲坐在沙发上看电视。阿明推开门,把水果放在茶几上:爸,妈,我回来了。母亲从厨房里端出已做好的菜:饭菜刚刚做好,快来吃饭吧,边吃边聊。空镜头画面:一家人吃饭其乐融融的场面。吃完了饭阿明帮母亲收拾碗筷进厨房,父亲也想帮忙,却突然感到心肌绞痛,头晕目眩,晕倒了。听到响动阿明和母亲马上从厨房出来,呼叫着父亲,手足无措。7.内医院夜。黑屏(救护车的声音)。镜头转向医院走廊,阿明父亲趟在救护推车上,医护人员推着阿明父亲往急救室跑。镜头转向病房里,阿明父亲躺在病床上,母亲陪伴在身边,旁边有心电监护仪滴滴地响着。镜头转向病房外,阿明安抚母亲坐在病房外的凳子上。阿明握紧了手机,过去和父亲相处的画面一一浮现。急救室外,阿明和母亲无助地坐着,灯光昏暗。镜头转向厨房,厨房堆着的碗还没洗,水龙头滴答滴答地流水。旁白:所谓的关心父母,在突如其来的疾病面前,是如此的脆弱,如此的不堪一击。原来,看不清真相的关心,都只是自我欺骗。黑屏。出字幕:您的心我们晓。未完待续。第二个视频:1.内家日。阿明与父母回到家后,阿明便把心晓心脑血管健康管理系统设备元件安装到父母床头。2.内阿明家日。阿明坐在沙发上看数据,然后致电给母亲。阿明:喂~妈,昨晚爸是不是打呼噜打得很厉害,我看他都醒了三四回,今天晚上就让他侧着睡吧。电话那边的母亲:好,好,听你的。3.内家夜。阿明在看数据,发现检测不到父亲的心率,猜想父亲应该还没睡,于是致电给父亲。父亲正在看报纸,看到来电便马上接电话:喂~儿子。阿明:喂~爸,在干嘛?怎么这么晚还不睡?父亲看了看挂钟:哎呀,都这么晚了,刚才看书,忘了时间。好,我现在就去睡。4.内家日。阿明看了下周报告数据后致电给父亲。阿明:喂~,爸,看最近身体调理得越来越好了,要坚持早睡哦。父亲:好好好,我自己也感觉身体好多了,你也早一点睡哦。5.内家日。阿明站在窗口,望向远方。(手机数据)旁白:现在,打电话不再是简简单单地嘘寒问暖,我越来越懂得,父母需要的是贴心的关怀。每天看到父母的身体越来越好,我的心就真的安了。阿明陪父母散步登山,阳光稀碎的林间,他们的背影渐行远去。黑屏。出字幕:您的心我们晓。结束。经比对,涉案两个视频在人物的姓名、设置、关系、语言,以及内容的题材、场景、结构、情节等方面,与摩尔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第二、三稿有明显雷同。尤其体现在以下同类情节:“同事过来递了份文件给阿明后对着电话说:伯父好!对同事的搞怪阿明也习惯了”;“旁白:我叫阿明,在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即使再忙,我也会每天打电话回家。每天听到父母身体不错的消息,我也就心安了”;“急救室外,阿明和母亲无助地坐着,灯光昏暗。镜头转向厨房,厨房堆着的碗还没洗,水龙头滴答滴答地流水。”;“旁白:所谓的关心父母,在突如其来的疾病面前,是如此的脆弱,如此的不堪一击。原来,看不清真相的关心,都只是自我欺骗”;“阿明:喂,妈,昨晚爸是不是打呼噜打得很厉害,我看他都醒了三四回,今天晚上就让他侧着睡吧”;“阿明在看数据,发现检测不到父亲的心率,猜想父亲应该还没睡,于是致电给父亲。父亲正在看报纸,看到来电便马上接电话:喂~儿子。阿明:喂~爸,在干嘛?怎么这么晚还不睡”;“旁白:现在,打电话不再是简简单单地嘘寒问暖,我越来越懂得,父母需要的是贴心的关怀。每天看到父母的身体越来越好,我的心就真的安了。”等。为证明其用于拍摄微电影使用的剧本原稿与摩尔公司剧本完全不同,中科公司提供了其“剧本原稿”作为证据证实,该“剧本原稿”是其将已经拍摄的宣传片对白原本摘录下来,并非据以拍摄宣传片的剧本。此外,中科公司一审当庭陈述所拍摄宣传片的剧本,以及拍摄工作是委托第三方完成的,该第三方最终将宣传片成果交付,其没有剧本,亦不清楚第三方剧本的创作完成时间;其两个宣传片的发布时间分别为2015年9月29日、9月30日。一审庭审中,摩尔公司明确在本案中指控中科公司剽窃与抄袭其第二稿、第三稿的行为侵犯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侵权载体为中科公司制作的两个微电影宣传视频,该视频属于电影及以类似于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诉请第二项的具体形式为在广州市范围内有覆盖力的报纸,如羊城晚报、广州日报等登报一次;诉请第五项主张的赔偿金依据为摩尔公司提供的证据4第75-77页所标明的价款819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微信、QQ、邮件记录。对于诉请第三、四项的公证费1750元、律师费5000元,摩尔公司分别提供了公证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摩尔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二、中科公司涉案视频是否侵犯摩尔公司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三、中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摩尔公司享有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系由摩尔公司创作完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发送给中科公司,中科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在中科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摩尔公司并非涉案剧本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可认定摩尔公司为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剧本第二、三稿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之文字作品。至于中科公司之抗辩:其一,涉案剧本的对白场景属于其构思、创意,摩尔公司之涉案剧本不具有独创性;其二,修改意见和建议由其提供,属于合作作品。首先,构思、创意等抽象领域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但摩尔公司创作完成的涉案剧本对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程度,不属于概括性、抽象性的情节概括,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属于表达而非思想,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中科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涉案剧本的对白场景属于其构思、创意,或其在涉案剧本的创作过程中提供了何种具有独创性的修改意见、建议,以及其提供的上述构思、创意、修改意见、建议中具有独创性的细节由摩尔公司转换为文字形式加以记裁;其次,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者,指合作作者须为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主体,需要对作品创作付出创造性智慧劳动。中科公司是否属于涉案剧本的合作作者,应以其是否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加以确认。在本案中,中科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在摩尔公司创作的剧本中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其抗辩称其为涉案剧本的合作作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二、中科公司涉案视频侵犯摩尔公司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改编权和摄制权首先,侵权判断原则。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中科公司接触涉案剧本并无争议,故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剧本与视频是否构成实质相似。至于中科公司抗辩称由于对摩尔公司提供之剧本不满意故最终没有予以采纳,属于双方合同关系之范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其次,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但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指的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剧本等文学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通常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基于特定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情节是文学作品的基础表达,受众欣赏和评判文学作品的创作内容,也以对情节的捕获为直观路径。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予作品整体的独创性。基于相同的情节没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即使是有限表达,事实上亦存在广大的创作空间,出现雷同的创作表达为非常罕见的情形。因此,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再次,中科公司侵犯摩尔公司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改编权与摄制权。剧本是以文字形式表现未来剧目内容的一种文学式样,其创作动因及用途均是用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拍摄。剧本到电影作品的转变是文字视听化的过程,而实现这一转变的两大核心创作活动就是剧本创作(包括改编)与影像摄制。其一,在判断据以拍摄涉案视频的剧本与涉案剧本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个作品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本案中,经一审庭审比对,中科公司作品在人物关系、场景设置、情节推演等方面与摩尔公司作品高度相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与设置,构成了两者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相似的欣赏、情感感知与体验,且中科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作品创作另有其他来源。此外,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细节设计同一性也应纳入作品相似性比对的考量。如,“同事过来递了份文件给阿明后对着电话说:伯父好!对同事的搞怪阿明也习惯了”。综上,可以认定,中科公司据以拍摄涉案视频的剧本涉案情节与摩尔公司涉案剧本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摩尔公司涉案剧本改编的事实,侵犯了摩尔公司剧本的改编权。其二,改编作品享有完整但非独立的著作权,即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合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视频是依据中科公司据以拍摄涉案视频的剧本摄制而成,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属于摩尔公司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中科公司未经许可摄制涉案视频亦同时侵害了摩尔公司享有的摄制权。三、中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本案中,摩尔公司作为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中科公司接触了摩尔公司涉案剧本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摩尔公司涉案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并根据改编后的剧本进行了摄制,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且没有获得摩尔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侵害了摩尔公司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中科公司应就其侵害摩尔公司改编权、摄制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摩尔公司还主张中科公司承担赔礼道歉之法律责任,由于中科公司在本案中侵犯的主要是摩尔公司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且其改编涉案剧本的过程中并没有歪曲、丑化原作品之情形,故对于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摩尔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具体的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合同约定之价款、权利义务构成、中科公司侵权使用情况、侵权作品的传播时间与传播范围,以及摩尔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中科公司所应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二、三稿)著作权的行为;二、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赔偿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0元;三、驳回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08元,由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44元。中科公司上诉称:一、原审仅依据中科公司收到摩尔公司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的第二、三稿即简单认定摩尔公司是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人,明显忽视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一)摩尔公司于9月7日通过QQ发送给中科公司的“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二稿.PDF”文件,中科公司并未接收,也未回应,这一事实已被原审认定,故原审查明中的“第二、三稿”的说法不符合事实。而原审却忽视该事实,直接以摩尔公司的“第二、三稿”为本案的著作权文件。(二)摩尔公司于9月3日10:14和9月6日17:51两次收到中科公司多次修改的“情感篇”文件后,对文件进行修饰形成第二、三稿,后传输给中科公司,双方的微信、QQ及邮件交流均可佐证,而原审却忽视了该事实。(三)摩尔公司所谓的“第二、第三稿”完全否定了其自己的“粗稿”,粗稿甚至没有出现主人公阿明的名字,“第三稿”是摩尔公司基于中科公司向其发送的“情感篇”修饰而成,且摩尔公司对中科公司“情感篇”表述的方式和场景完全不赞同。正因为有了中科公司发送给摩尔公司的“情感篇”文件,第三稿才出现了主人公的名字“阿明”、心绞痛的症状表现、重症病房里带着呼吸面罩旁边有心电监护仪的专业场景表述及打呼噜侧着睡(防打呼噜)的专业预防场景表述,这些正是中科公司基于自身产品对于心脑血管疾病和睡眠呼吸类疾病的预警功能而设置的独有场景,是中科公司的原创性表述。因此,仅有粗稿署名作者为“广州摩尔智造传媒有限公司”,第二、三稿没有署名,因为摩尔公司清楚第三稿的实际作者是中科公司,双方的证据足以证明摩尔公司不是“第二、第三稿”的作者。(四)原审也认定第三稿与粗稿有重大差别,一审判决书的判项(一)认定微电影与粗稿无任何关系。(五)中科公司委托摩尔公司制作两个视频,分别是“情感篇”和“功能篇”,其中“情感篇”与本案相关,为一支约2分钟的温情微电影,“功能篇”则与本案无关。而中科公司制作的视频分为上下篇的两个视频,总时长超过8分钟,与摩尔公司要制作的微电影存在本质的不同。二、原审所认定摩尔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缺乏事实依据,明显偏高。摩尔公司给中科公司的最终优惠报价为76000元(包括拍摄“情感篇”和“功能篇”两个视频),而摩尔公司的剧本只涉及“情感篇”,不涉及“功能篇”,且此报价并无情感篇剧本的使用费用,只有拍摄视频的演员、剧组、化妆及交通等费用,这些费用尚未发生。至于律师费及公证费,由于摩尔公司不是“第二稿、第三稿”的作者,该费用不应由中科公司支付。原审认定摩尔公司损失为32000元明显偏高,比摩尔公司拍摄两个视频所得利润还高,显然不合理。综上,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驳回摩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摩尔公司承担。摩尔公司答辩称:一、请求法院驳回中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相关事项已由一审法院依据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作出认定,不存在认定错误的情形。二、一审法院酌定摩尔公司的损失为3万元偏低,不利于打击侵权行为及对权利人的保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中,中科公司确认收到摩尔公司发送的涉案剧本的粗稿、二稿及三稿,但主张其拍摄涉案影片的剧本是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与摩尔公司提供的剧本(包括粗稿、二稿及三稿)完全不同。在二审阶段,中科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邮件往来清单、剧本往来清单、QQ聊天记录、“情感篇”拍摄剧本、“情感篇”文件。二审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庭登陆中科公司提供的刘春力的QQ。QQ聊天记录显示该账户于2015年9月6日14:16向摩尔公司发送文件“情感篇.docx”,同日17:51发送文件“情感篇.doc”,但当庭无法打开上述“情感篇.docx”、“情感篇.doc”两个文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摩尔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剧本第二、三稿著作权;二、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一、关于摩尔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剧本第二、三稿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摩尔公司为证明其是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人,提交了(2015)粤广南方第089887号《公证书》及摩尔公司员工与中科公司员工刘春力的QQ聊天记录佐证。公证书显示摩尔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中科公司员工刘春力发送的电子邮件附件有“摩尔智造-心晓广告创意文案粗稿.pdf”,于2015年9月9日发送的电子邮件附件有“心晓微电影剧本第三稿.pdf”;QQ聊天记录显示摩尔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中科公司员工刘春力发送了“心晓微电影…第二稿.pdf”及“心晓微电影…修改版.pdf”。中科公司于一审庭审中也确认收到摩尔公司向其发送的涉案剧本的粗稿、第二稿及第三稿。因此,本院认定摩尔公司向中科公司发送了涉案剧本的粗稿、第二稿及第三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由摩尔公司创作完成,并通过电子传输数据方式发送给中科公司,在中科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摩尔公司并非涉案剧本第二、三稿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摩尔公司为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中科公司称其对摩尔公司粗稿作了实际性修改后形成修改稿,摩尔公司在此基础上作了简单修饰后形成涉案剧本第二、三稿,故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人实际是中科公司的主张。本院认为,中科公司为佐证其主张,提交了其员工刘春力的QQ聊天记录。但二审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庭登陆中科公司提供的刘春力的QQ,但无法打开中科公司所称的修改稿文件,不能与涉案剧本第二、三稿进行对比。中科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是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人,且摩尔公司对其主张不予认可。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本院认为中科公司称其是涉案剧本第二、三稿的著作权人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二、关于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摩尔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中科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合同约定之价款、权利义务构成、中科公司侵权使用情况、侵权作品的传播时间与传播范围,以及摩尔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情节,酌定32000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广州中科新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闽松审 判 员 姚勇刚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燕媚书 记 员 叶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