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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让过、王干秀诉王金娥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让过,王干秀,王翠娥,王金娥,王埃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248号原告王让过,男,汉族,先天智力不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法定代理人王干秀,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王让过弟弟。原告王干秀,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王让过弟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强,男,社区推荐代理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王翠娥,公民身份证号不详,女,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王金娥,公民身份证号不详,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王埃狮,公民身份证号不详,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让过、王干秀诉被告王翠娥、王金娥、王埃狮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干秀、王让过于2016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让过、王干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书记员  张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