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俊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俊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879号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全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丕东。被告赵俊文,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俊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俊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行为合法。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俊文起诉。案件受理费543.71元,由原告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忠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