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0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超诉朱启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朱启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0583号原告张超,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兴洲,男。被告朱启春,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原告张超与被告朱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喜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超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兴洲与被告朱启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超诉称,2013年8月,我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48号北京体育大学,给朱启春建造北京体育大学食堂改扩建工程,其欠我工资173000元,给我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张超至2016年1月17日止所有人工费壹拾柒万叁仟元整。欠款人朱启春2016年1月17日。”自此我多次找朱启春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朱启春支付我劳务工资17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启春承担。被告朱启春辩称,欠张超173000元认可,欠条是我打的。上述劳务费包括培训楼屋面工程、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楼工程、外交部户外工程以及体育大学一期工程。其中在外交部的户外工程施工过程中,新楼外侧的地面石材污染严重,至今未清理干净,对我造成影响,导致我接不到外交部其他的工程,要求张超解决上述问题。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朱启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超结至2016年1月17日止所有人工费壹拾柒万叁仟元整。就上述欠款涉及工程情况,张超主张系针对体育大学食堂工程的施工,朱启春则主张涉及体育大学培训楼屋面工程、东方文化艺术中心北楼工程、外交部户外工程及体育大学食堂工程。上述欠款朱启春至今尚未给付,其主张张超在进行外交部户外工程施工中,地面存在污染情况,要求张超予以解决,对其他工程施工情况无异议,朱启春认可外交部户外工程劳务费已结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结算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张超为朱启春的工程提供劳务服务,朱启春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朱启春出具欠条一份,对欠劳务费数额予以确认,故其应按确认的数额支付给张超。朱启春主张上述欠款含外交部户外工程,因张超施工过程中污染了地面,故要求张超予以解决,但其亦认可外交部户外工程劳务费已结清,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张超要求朱启春支付劳务费17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启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超劳务费十七万三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八十元,由朱启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