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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帮兴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高秀武、高秀华、高秀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帮兴,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高秀武,高秀华,高秀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366号原告侯帮兴。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负责人曹金祥,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高秀武,男。被告高秀华,女。被告高秀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帮兴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园艺村民委员会、高秀武、高秀华、高秀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帮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帮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帮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年 光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希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