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邢台首冠冶金机构有限公司与应惠苗、张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首冠冶金机构有限公司,应惠苗,张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邢台首冠冶金机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开区兴达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9415538-8.法定代表人:周玉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秀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惠苗,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妍(应惠苗之妻),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首冠冶金机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首冠冶金机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邢台首冠冶金机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