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那仁格日乐申请执行娜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格日乐,包那木斯来,娜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801号申请人娜仁格日乐,女,1964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那木斯来,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兴安盟科尔沁。被执行人娜仁,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那仁格日乐申请执行娜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霍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