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裴利珍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利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197号抗诉机关保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裴利珍,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捕前住保德县,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保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利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晋09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判后,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有关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审判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