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执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项佩玉、夏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佩玉,夏文胜,柴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64-2号申请执行人项佩玉,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夏文胜,男,1969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柴静华,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项佩玉与被执行人夏文胜、柴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文胜、柴静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项佩玉执行款1000000元。本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文胜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