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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18时多,被告人郭某驾驶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途经X110线普宁市某村路段时,碰撞行人钟某,致钟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颅骨骨折,重度脑挫裂伤并出血、脑疝及内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钟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事现场及车辆的相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事故发生后,郭某报警,送被害人钟某到医院抢救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警情信息表、被告人供述、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再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郭某一方与被害人钟某的近亲属陈镇明、钟惠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方一次性补偿钟某近亲属人民币65000元,钟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其近亲属向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索赔。同日,陈镇明、钟惠娥出具请求政法部门对郭某从轻处理的请求书。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请求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所犯罪名成立。郭某肇事后报警,并协助抢救被害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郭某一方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金,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郭某能当庭认罪,对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3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