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袁明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袁明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初3169号原告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明刚,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民公司)诉被告袁明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利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原告安民公司的多次居间磋商下,被告袁明刚与卖方聂建松就位于管城××区航海路××院××单元××东户房屋达成买卖意向,三方并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因携带现金不足,支付现金6000元(当时由中介代收,现卖方已取走3000元),并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第二日支付购房定金14000元,逾期视为违约,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支付中介佣金15000元。事后原告催促被告交纳定金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明确表示不会交任何费用亦不再购买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佣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明刚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聂建松(卖方、甲方)、被告袁明刚(买方、乙方)、原告安民公司(居间方、丙方)共同签订《��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334)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拥有管城××区航海路××院××单元××东户的房产,甲方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共有)权人为聂建松,房屋建筑面积为103.54平方米;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屋,并对该房屋已作充分了解和实地查验,对该房屋现状和产权归属均无异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拾贰万圆整(小写)¥92000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其中佣金及代办费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圆整(小写)¥15000元,余额作为丙方代甲方保管的购房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居间人(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甲乙丙三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向丙方支付居间佣金。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人民币(大写)零圆整(小写)¥0元,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圆整(小写)¥15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乙任意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履行,或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丙方不承担佣金返还责任,非违约方所受佣金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同等数额的赔偿责任;该房屋产权现状及存在抵押需解押的办理方式为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银行提出还款申请,按照贷款银行确定的还款日期之前或当日自行筹资还清按揭银行贷款;甲乙双方同意使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乙方选择商业贷款并确认自己在金融系统无恶意透支或逾期还款等金融征信瑕疵,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机构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如甲乙双方选择资金监管过户,乙方应在网签买卖合同备案当日,将网签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大写壹拾玖万圆整(小写:190000元)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所指定的监管账户,剩余房款由放款银行于放贷之日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所指定的监管账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需资金监管的过户办理采用无需办理解押手续且乙方采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甲乙双方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网签、资金监管手续,在资金监管机构出具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全款证明后甲乙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维修基金过户等相关手续;如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产权归档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支付违约金肆��元整;乙方违约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已交付的佣金,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拒绝出售同时乙方拒绝购买或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丙方已收取的费用除佣金外如数无息退还;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本合同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价款1‰的违约金。原告方在庭审中陈述,该合同签订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6000元。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本合同签订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及时支付,否则视为承诺人拒绝购买房产,承诺人自愿向卖方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支付居间佣金15000元(如佣金已支付佣金不予退还)。房屋买卖合同和承诺书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定金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明确表示不会交任何费用也不再购买房屋,剩余佣金未支付,已支付的6000元中卖方聂建松从原告处取走3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卖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居间人已经向被告及卖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了合同的成立,虽未履行完毕,但原告已经履行居间义务,故不影响其收取报酬的权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房屋买卖合同及承诺书中约定的佣金为1500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6000元,其中3000元被卖方取走,原告方将剩余的3000元在诉讼请求中已折抵,被告应支付的剩余佣金为12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12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由此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安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