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袁玉忠申请董启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忠,董启英,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袁玉忠。被执行人董启英。被执行人古兵。本院在执行袁玉忠申请董启英、古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31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